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1610号
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格尔木市昆仑物流园16栋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KBL2J。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河北唐山市玉田县人,身份证号×××。
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普润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7768F。
法定代表人:童国伟,总经理。
被告:万宇,现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7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