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6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始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
被告:江西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天一6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1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8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向明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春琳
书 记 员 杨 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