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广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7063188R,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东润大厦B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住所地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1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广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告知于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