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09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靖文,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中路**/div>
负责人:马思聪,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四川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涛
审判员 刘莉
审判员 郑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