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09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靖文,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中路**/div>

负责人:马思聪,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四川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涛

审判员  刘莉

审判员  郑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