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436民初10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小区4幢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02A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美姑县九口乡拉木克库村村委会,住所地美姑县九口乡拉木克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436ME1564909U。
法定代表人:***一,该村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沙沙,该村村支部副书记,男,住四川省美姑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九口乡拉木克库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判令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7月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工程款时止;3判令美姑县九口乡拉木克库村村委会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了美姑县九口乡拉木克库村多功能活动室建设项目,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原告按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2018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已向被告支付洛90万元工程款。被告四季公司仅支付了原告400,000.00元。2020年9月工程款经审计结算为932,806.00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全部工程,且工程经竣工验收,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
二、该案涉村活动室业主未支付的工程款32,806.00元由原告***领取(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力协助原告***领取该笔款项,业主将该笔款项打入公司后,由公司转给原告***,税票由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出具,税费由***负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姑
审判员 沙马吉布
审判员 阿别拉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