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江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719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26号。
经营者:张文周,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戢学,北京市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89号三星大厦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慈腾,总经理。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4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科宇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