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美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1期2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柯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美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莫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