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172号
申请人: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二村084号。
负责人:仇凤杰,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
被申请人: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阳光枫情8号楼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方玲,董事长。
申请人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4月3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