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4民初7155

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二村084号。

经营者:仇凤杰,男,1963111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总经理,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总经理。

被告: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阳光枫情8号楼1-201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唐方玲,总经理。

被告: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村委会东300米。

经营者:陈超,女,1976318日出生,汉族,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06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