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7155号
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二村084号。
经营者:仇凤杰,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总经理,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总经理。
被告: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阳光枫情8号楼1-2层01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唐方玲,总经理。
被告: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村委会东300米。
经营者:陈超,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