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24119.23元、迟延履行利息2884元(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0641元,共计:837644.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64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