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32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情8号楼1-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643976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