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1767号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综合楼(第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青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阳光枫情8号楼1-2层01室(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