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城区睿盛钢管扣件经营部与江苏龙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财保190号
申请人宿城区睿盛钢管扣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龙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城区睿盛钢管扣件经营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龙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宿城区睿盛钢管扣件经营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城区睿盛钢管扣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龙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