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5116号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原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721686886829W。
法定代表人:卜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国,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7526783X。
法定代表人:张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0元,由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飞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层层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