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5205号
原告: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林公司)与被告铜陵陵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益林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益林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无为益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