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代凤连。
被告:代功勋,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夏云与被告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功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云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华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