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6023号
原告:佛山赣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赣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及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天面工程、卫生间填充工程、多扣除部分工程款合计金额980770元,并支付以98077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太平洋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瓦工班组单包合同》,约定***公司将佛山市南海XXXXXX4号楼瓦工分项工程以单包人工费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其中第一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约定了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第二条结算方式,约定了工程结算按建筑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综合单价为135元。根据***公司的指令,原告实际于2020年12月底进场施工,***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期间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其中原告卫生间陶粒填充找平、天面陶粒砼和找平,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但***公司拒绝给付相应工程款项。***公司以工期紧为由,要求原告将合同内4号楼的部分内外墙粉刷工程给两个淮安班组做。202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瓦工班组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外墙粉刷单价37元/平方,内墙粉刷单价16.5元/平方),点工大工为350元/工日,小工220元/工日。原告按照班组承包价格结算给淮安班组。发生的费用最后结算时扣除。2022年1月11日,因本案标的工程劳务结算时,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产生争议,原告(劳务承包方)与被告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公司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委托第三方对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最终结算。2022年春节前,***公司向原告出具《南海XXXXXX四号楼瓦工班组结算清单》,未经双方确认淮安班组工程款,单方扣除原告工程款1117850元。因双方就工程款沟通未果,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补充:诉请的天面工程包括找坡、铺设挤塑板和钢网、楼与楼之间所有的走廊和过道。卫生间工程包括4号楼所有卫生间的填充陶粒。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司与原告签订《瓦工班组单包合同》前,就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纸,后根据图纸进行报价,并协商最终确定了合同中的综合单价135元/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约定“本价格确定是由乙方充分熟悉掌握图纸后进行报价,经甲乙双方共同测算协商后最终一致确定的单价,双方已无任何异议”,不难看出,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纸,且在该施工图纸中的建筑面积部分也包含了原告所称的“卫生间陶粒填充找平、天面陶粒砼和找平”所有的面积在内,合同第一、二条均明确约定了施工范围,包含了原告所称的“卫生间陶粒填充找平、天面陶粒砼和找平”,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并无原告所称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形存在。原告与***公司在结算时,就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发生争议,后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委托第三方对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双方一致同意第三方所得出的结论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后进行了总结算,并形成了书面《南海XXXXXX四号楼瓦工班组结算清单》,在该清单中明确载明代付工人工资1117850元。原告也在该结算清单中结算人签字处签字确认。二、原告与***公司签订《瓦工班组单包合同》所涉全部价款已全部结清,***公司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无权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原告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公司有权要求原告退还在调解过程中多结算给原告超出图纸建筑面积部分的工程价款及***公司同意另外补助的30万元,***公司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四、天面或屋面找坡施工流程中就包含了挤塑板和钢网的铺设以及楼与楼之间的走廊(室内走廊)和过道(室外走廊),走廊和过道包含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建筑面积中(详见被告提交的4号楼建筑面积计算表),挤塑板和钢网也分别在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中有相应内容或施工要求。卫生间工程的填充陶粒就包含在卫生间找平的瓦工施工范围内。
被告太平洋公司、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太平洋公司、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本案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仅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系滥诉行为。太平洋佛山分公司是涉案工程总承包方,本案中被告太平洋公司与***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公司若另行分包需经被告太平洋公司书面认可,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有提交原件核对或虽无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6月10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瓦工班组单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XXXXXXX瓦工分项工程以单包人工费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本工程为合格工程,工程结算按建筑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综合单价为135元/平方米。施工工作范围为:按图纸、按规范、按甲方要求从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期间所涉及的所有瓦工工作,并包括保修期间所需维修的所有工作。其中包含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实施样板、内外粉刷(含基层清理,**与砌体接缝处钉钢丝网或贴网格布,墙面喷浆,打底刮糙、找平,防水砂浆层,分割缝设置施工,网格布或钢板网铺设,细部等等所有工作量)以及屋面上保温层施工、楼面面层为刚性面层均包含在本价格内。本价格确定是由乙方充分熟悉掌握图纸后进行报价,经甲乙双方共同测算协商后最终一致确定的单价,双方已无任何异议。等约定。
2021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瓦工班组补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4号楼粉刷乙方施工人员不足事宜,签订此补充协议。1.甲方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安排粉刷工人进场施工,发生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外墙粉刷单价37元/㎡,内墙粉刷单价16.5元/㎡),点工大工350/工日,小工220元/工日。2.乙方按照班组承包价格结算给甲方安排的班组。4.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2022年1月11日,被告太平洋佛山分公司(甲方)与五个***公司班组组长签订《调解协议》,载明:因南海XXXXXX四号楼在劳务结算时,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产生异议,双方经业主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第三方对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的量予以最终结算。
2022年1月13日,被告***公司、太平洋佛山分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书》,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南海XXXXXX4#号楼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总承包方和劳务班组以用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核算的面积为双方结算建筑面积,委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4号楼建筑面积计算表》中包含室外走廊和室内走廊的建筑面积数据。
2022年1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南海XXXXXX四号楼瓦工班组结算清单》签名确认,该清单载明:合计造价8240546.03元,实际付款6596828元,代付淮安籍工人工资合计1117850元。(此项根据补充协议点工按协议工资标准计算,大面积粉刷的量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春节上班后以双方测量后按实签字确认,多退少补)。应付款8240546.03元-6596828元-1117850元=525868.03元。经太平洋建设南海XXXXXX项目部参与协调,同意另外补助300000元。最终南海XXXXXX四号楼瓦工班组所完成的工程量全部结清。最终结算价525868.03元+300000元=825868.03元。
诉讼中,原告自认于2021年7月收到被告诉讼中出示的施工图纸。图纸内容包含:1.平屋面1:干铺50厚挤塑聚苯板30厚(最薄处)C25陶粒混凝土找3%坡。卫生间:C25陶粒混凝土填充层找坡,坡向地漏。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天面工程款、卫生间工程款,原告主张其完成了天面找坡、铺设挤塑板和钢网、楼与楼之间的走廊和过道,以及卫生间的填充陶粒,并主张上述天面和卫生间施工内容并非合同内工程而系合同外增加工程,故主张另行结算相应工程款,但《瓦工班组单包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施工范围系按图纸、按规范、按甲方要求从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期间所涉及的所有瓦工工作,并未约定具体某项瓦工施工需另行结算,***公司亦未承诺过另行结算。同时涉案施工图纸及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表中均载有上述施工内容,故原告主张的上述施工内容均属于合同内工程。另,原告起诉状中称***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庭审中又承认施工中收到了被告提交的涉案图纸,原告陈述前后矛盾,本院对其相关陈述的可信度存疑。综上,在双方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多扣除的淮安籍班组工程款,原告法定代表人***已于2022年1月21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清单载明代付淮安籍工人工资金额合计为1117850元,同时注明“此项根据补充协议点工按协议工资标准计算,大面积粉刷的量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春节上班后以双方测量后按实签字确认,多退少补。”被告***公司称该1117850元系按补充协议约定的点工结付标准计算得出,原告对此未举证推翻,清单约定春节上班后(即2022年2月)按实签字确认,原告并未在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或主张再结算,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签署结算清单之后直至提起本案诉讼,近一年期间内就该金额提出过异议,本院推定原告认可该结算金额,并认定该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赣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赣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