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65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913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拂林路9号景龙国际B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4006384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