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65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913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拂林路9号景龙国际B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4006384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狮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