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闵海川,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第三人:徐京连,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连之弟),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闵海川、***、***、徐京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