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闵海川,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第三人:徐京连,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连之弟),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闵海川、***、***、徐京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