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4107号
原告:**如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和平区长白西街32-1号(1-11-6)。
法定代表人:***,商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如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