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908,61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6,500元、审价费125,200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亚东、代理审判员*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注销工商登记,在法律上其已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并愿意向正确的申请执行主体履行全部义务。经核查,被执行人所述情况属实,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卫亚东
代理审判员*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