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908,61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6,500元、审价费125,200元,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亚东、代理审判员*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注销工商登记,在法律上其已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并愿意向正确的申请执行主体履行全部义务。经核查,被执行人所述情况属实,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卫亚东
代理审判员*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