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行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村*号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镇**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行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倪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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