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科电气有限公司

6981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6981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德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宗秀芳。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德科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