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271民初18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