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认定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第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了劳动者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还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较为固定的身份隶属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虽主张其接受被申请人的日常管理,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即无据证实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身份上的依附从属关系,原二审法院判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适当。故申请人的各项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银
审判员季学勇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