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1318号
原告:甘肃兆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575号8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兆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兆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兆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兆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