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昌盛街区**楼****。
再审申请人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被本院(2020)甘民申876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和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星君
审判员 周叶梅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