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922-2号
原告:河南博达暖通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088369998351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州市
工作者。
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575号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
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博达暖通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达暖通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泰嘉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达暖通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