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振华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91民初434号
原告: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庆丰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夏中天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振华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健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振华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744元由原告唐山市拓又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