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784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商初字第00784号

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4918-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亚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48791-7,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郇存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诉被告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大力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岱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大力公司自愿撤回对岱新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大力公司撤回对岱新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48元,由新大力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