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1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长安路张田戈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郇存才,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央赣路中段西侧孙家十里铺村以南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吉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7)鲁0784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及违约金6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保全费68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7)鲁0784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单梁起重机1台(型号LD22.5X5T)、道轨、滑线、H钢梁及道轨罗栓。2018年12月24日,上述财产经潍坊市凯诚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68664元。2019年3月30日,本院在淘宝网对上述财产以保留价68664元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9年4月12日,以保留价54931.2元再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再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财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4931.2元抵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单梁起重机1台(型号LD22.5X5T)、道轨、滑线、H钢梁及道轨罗栓共(详见评估报告)作价5493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抵顶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等额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时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栾玉成
审判员 王砚荣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