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4民初5186号
申请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岱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其公司院内的单梁起重机1台(型号LD22.5×5T)、道轨、滑线、H钢梁及道轨罗栓;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12月日起至2019年12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683元,由申请人山东恒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