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前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35985657K。
法定代表人:何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2段17层17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TECA9U。
法定代表人:于福君,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A2号公寓楼13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法定代表人:范鹏,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二被告价值在290000.00元范围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二被告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账号款项),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