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97号
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前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35985657K。
法定代表人:何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2段17层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TECA9U。
法定代表人:于福君,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A2号公寓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法定代表人:范鹏,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8.64元,减半收取计2764.32元,由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