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806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A2号公寓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法定代表人:范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开发区。
被告:董秀凤,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秀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名下的价值3770000.00元银行存款、债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77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二被告名下的价值3770000.00元银行存款、债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