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A2号公寓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法定代表人:范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