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范鹏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承德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兴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