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前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35985657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2段17层17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TECA9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塞桃园小区A2号公寓楼13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87319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沧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冀0803民初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二被告价值在29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