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02民初3537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公司经理。
被告:承德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承德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承德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承德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承德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建设部,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