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140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付国盈。
被申请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术。
被申请人: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桥。
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毛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