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卫华,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创谷**div>
法定代表人:江冰。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武汉惠誉大厦**(1)办公号1701div>
负责人:井燕妮。
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1,029,298.77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210302046020200000067),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44,066.07元(账户信息: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兴新街支行,账号:17×××17;2、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账号:20×××31)。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中锐滨湖尚城的18套房产(房产信息详见附件)。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61,029,298.7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钢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黄晶婉
附件:
序号
房屋类型
栋号
房号
面积(m2)
合同编号
1
商品房
23
23-1-101
142.08
夏17011XXXX
2
商品房
23
23-1-102
142.08
夏17011XXXX
3
商品房
23
23-1-201
142.08
夏17011XXXX
4
商品房
23
23-1-202
142.08
夏17011XXXX
5
商品房
23
23-1-802
141.96
夏17011 XXXX
6
商品房
23
23-2-101
142.08
夏17011 XXXX
7
商品房
23
23-2-102
142.08
夏17011XXXX
8
商品房
23
23-2-201
142.08
夏17011XXXX
9
商品房
23
23-2-202
142.08
夏17011XXXX
10
商品房
23
23-2-701
141.96
夏17011XXXX
11
商品房
23
23-2-801
141.96
夏17011XXXX
12
商品房
25
25-1-101
142.07
夏17011XXXX
13
商品房
25
25-1-201
142.07
夏17011XXXX
14
商品房
25
25-1-301
142.07
夏17011XXXX
15
商品房
25
25-1-701
141.96
夏17011XXXX
16
商品房
25
25-2-102
142.07
夏17011XXXX
17
商品房
25
25-2-201
142.07
夏17011XXXX
18
商品房
25
25-2-202
142.07
夏17011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