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92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广宁屯5组。公民身份号码:×××72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