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823号
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F-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2030803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50号附楼2层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03812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7元,由原告***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