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10021号
原告:太原市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眭军,总经理。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南路13号中星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治武。
原告太原市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成万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婷婷
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