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89号
原告:***,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