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6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天彩体育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惠安智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彩体育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21112.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