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航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康航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与陇县国土资源局、陇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康航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建和永安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324698447946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县国土资源局(陇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北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3270160104657。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北大街*号。
负责人:白宝利,任主任。
上诉人陕西康航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县国土资源局、陇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康航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