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龙升商贸有限公司与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陕0323执389号
***升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523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323执3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3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