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岐山电力大酒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陕0323执400-1号
岐山县电力大酒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岐山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925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朱文林联系方式:856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