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民初1670-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西路曲景花园10号楼2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宝琪,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飞,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新时社区东黄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会斌,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就苗木买卖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苗木品种、数量按实际供应量计算,苗木单价按照订立合同时咸阳市市场价格计算。协议达成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6年3月15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013029.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应苗木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3029.5元(以鉴定结论为准);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反诉称:2015年10月18日,反诉人经他人介绍与被反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反诉人给反诉人经营的礼泉东黄小镇园区进行专业、科学地规划载植树苗,达成美化园区的目的。树苗数量按照一年后实际成活的数量进行如实计算,质量按照标准执行,价格执行咸阳市场价。口头协议达成后,反诉人分5次给被反诉人支付25万元现金,另用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拖欠的两部车辆的购车款冲抵树苗款20.7万元,以上共计向被反诉人支付了45.7万元,反诉人依法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反诉人得到预付款后,向东黄小镇园区栽植树苗。冬去春来,树苗本应抽枝发芽,绿叶绽放,然而我们却发现大量的树苗死去,死亡率和不合格率高95%,成活的苗木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规划及不合理,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依法解除合同。经实际核查,被反诉人实际向礼泉东黄小镇园区提供的成活苗木按市场价计算为135052元,被反诉人还应向反诉人返还苗木款321948元。且由于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未成活苗木清理费54870元,经营损失费50000元,被反诉人应予以赔偿。故请求依法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口头苗木供应合同;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苗木款321948元;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未成活苗木清理费54870元;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营损失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人供应给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苗木的价值予以鉴定(苗木的单位按照订立合同时咸阳市市场价格计算)。
2016年11月22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鉴退字第67号退案通知书,关于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你院申请对涉案树木种类、数目、价格等进行鉴定,我院委托陕西大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长期不缴纳鉴定费,现将案件退回。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13029.5元,但注明以鉴定结论为准。现鉴定因长期不缴纳鉴定费,被退回。致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故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7元,免予收取。反诉费385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代理审判员 张 丹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